世界观察:新修订《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3月12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3月12日正式施行 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苏报记者 朱雪芬


(资料图片)

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3月12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进行解读。此次修订主要加强了规划控制、优化了建设程序、强化了保护管理,切实守护城市“绿色家园”。

多项措施提升城市绿化保护力度

苏州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群,开展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迫在眉睫。《条例》建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并明确经政府批准后的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强调,永久性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符合永久性绿地要求的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开展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周达表示,接下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启动我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开展首批永久性绿地的划定及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各类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关建设要求和养护管理规范,保证了城市绿化有人建、有人管,建得合理、管得规范。《条例》细化了占用绿地的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依法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还对因规划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严把占用绿地的关口,确保绿地常绿、绿树常青。

居住区绿化要永久公示绿地率

居住区绿化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也是目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介绍,《条例》对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理分别作出了若干规定。

《条例》新增了对居住区绿化建设的布局以及植树品种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绿化与采光、通风、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为市民提供优美的宜居环境。为保证居民对小区绿化的知情权,更好地监督居住区绿化成果,《条例》新增了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标明绿地率的平面图的规定。

《条例》还明确细化了各类不同管理模式的居住区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时明确了养护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鉴于目前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以及树木移植、砍伐等矛盾较为突出,《条例》详细规范了对树木的砍伐移植,规定了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明确了4种确需移植树木的情形和3种确需砍伐树木的情形。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时紧急移植、砍伐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损坏城市绿化新增小额罚款规定

本次修订注重条例的操作性、便民性。《条例》将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明确了7类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包括以采花摘果、攀折树枝、刻划、钉钉、缠绕、硬化树穴树池等方式损坏植物;践踏城市绿地、偷取草花盆花;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焚烧物品、饲养动物、晾晒衣物;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取土堆土、堆物堆料;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设摊搭棚等。

为了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便于基层执法,《条例》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行为,增加了小额罚款规定,明确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优化城市绿地空间布局,今年,我市将新增及改造绿地210万平方米,提升完善城市公园10个,新建及改建“口袋公园”和小微绿地230个,为市民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同时,今年全市将对29个公园绿地进行试点,在公园内划定可进入、可体验的活动场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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